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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眼设置的地点应当公开


转载    千家安防网    佚名   2011-02-25

11月21日至12月5日,公安部针对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9号),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原《规定》自2004年发布实施,至今已有4年时间。记者注意到,修订后的《规定》明确写明,电子眼拍下司机违法行为后,须25日内供社会查询。

11月21日,公安部网站公布了《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其中增加了对加处罚款总额上限的规定。

据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实际实行中,一些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而延迟缴纳罚款,造成加处罚款数额远大于原处罚款数额。为解决这一问题,此次修改参照最新的《行政强制法》(草案)关于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增加了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规定。

目前,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俗称电子眼)对一些违法行为拍摄取证,已成为交通管理的一种重要执法手段。但是,由于没有规范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的程序,近年来,各地在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中暴露出告知不及时、设置不规范、没有设置提示标志等问题,引起社会关注和争议。此次修改明确规定,“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日常生活中,一些司机因不小心违反了道路交通法规,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都会忐忑不安,不知是否被电子眼拍到。但又因为不知道何时可查询自己的违法信息,而更添烦恼。新修订的《规定》对此明确规定称,电子眼拍下司机违法行为后,应在2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提供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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